序號 |
違規/違法行為 |
應承擔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1 |
確定參與評標至評標結束前私自接觸投標人 |
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
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八十一條 |
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二條 |
2 |
征詢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或違反評標紀律發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干預或影響正常評審工作 |
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并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受到干預的評審專家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 |
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八十一條、財政部令第74號第六條、財庫〔2012〕69號、財庫〔2014〕214號 |
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二條、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五十八條 |
3 |
對需要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分 |
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并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 |
財政部第87號令第八十一條 |
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二條 |
4 |
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
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五條、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五十五條、財庫〔2016〕198號第二十七條 |
5 |
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評審中獲悉的商業秘密 |
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侵犯商業秘密罪,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50萬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250萬元),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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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六條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五十五條、財庫〔2016〕198號第二十七條、《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
6 |
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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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五十五條、財庫〔2016〕198號第二十七條 |
7 |
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或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定罪處罰;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達到6萬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達到100萬元),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五十五條、財庫〔2016〕198號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六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
8 |
在非招標采購方式項目評審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者不正當傾向性的 |
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以罰款的,并處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財政部令第74號第六條和第九條 |
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五十五條 |
9 |
在非招標采購方式項目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審程序正常進行的 |
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以罰款的,并處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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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五十五條 |
有以上1~9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評審專家有上列4、5、6、7、8、9情形的,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予以公告;任何個人非法干預、影響評審過程或者結果的,責令改正;該個人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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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磋商小組未按照磋商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的 |
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并同時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
財庫〔2014〕214號第三十二條 |
11 |
接受投標人提出的與投標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說明 |
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并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評審意見無效,并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
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八十一條 |
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二條 |
12 |
記錄、復制或者帶走任何評標資料 |
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并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評審意見無效,并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
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八十一條、財庫〔2012〕69號 |
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二條 |
13 |
拒不履行配合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 |
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財政部令第74號第九條、財庫〔2012〕69號、財庫〔2016〕198號第十八條 |
財庫〔2016〕198號第二十九條 |
14 |
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 |
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
財政部令第74號第六條 |
財庫〔2016〕198號第二十九條 |
——節選自《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工作指南》王勝輝著